日照市市场监管:致全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一封信
全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:
肉类产品作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,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。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市场秩序,日照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2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制售假劣肉类产品专项行动。在此,我们呼吁全市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,请自觉遵守如下规定:
一、严格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。生产经营过程是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,要持续保持生产经营许可(备案)条件,规范加工经营环境、设备清洁及人员卫生管理,加工经营场所要有相应的“三防”设施,并加强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,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,防止出现交叉污染。
二、严格把关肉类产品质量。生产加工、销售肉类产品时要对肉类食品的保质期和外观性状进行检查,严禁使用、销售超过保质期、有异味、有酸败味、色泽不正常、有黏液、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肉。严禁生产、经营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、农兽药残留超标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形的肉类产品;严禁在肉类产品加工中掺杂掺假、以次充好,如使用鸡鸭肉冒充牛羊肉、以其他畜禽血产品假冒鸭血制品,欺骗消费者。
三、严格规范肉类产品贮存。要保持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,按规定温度储存肉类产品的原辅料及成品,按需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并正常运行。需冷藏销售的肉类产品应在0-4C°的冷藏柜内贮存销售,需冷冻销售的肉类产品应在-18C°及-18C°以下温度的冷冻柜贮存销售。
四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。要按照规定索取有效证明及票据,严控畜禽肉及其制品进货渠道,从合法、正规的渠道采购,批批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,确保原料肉及其制品的质量安全。以生猪产品为原料的食品生产者(不含屠宰企业)、生猪产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使用“山东食链”接收、查验、留存、流转检疫检验证明电子信息,记录进销货信息,确保猪肉来源可溯、质量可控。
五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。严格落实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,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,完善并落实“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”工作机制;严格杜绝来源不明、未经检验检疫、检验检疫不合格及证货不符的畜禽产品进入生产加工销售环节。
六、共同维护市场秩序。积极参与行业自律活动,共同维护肉类产品市场秩序,抵制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、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、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(羊)肉类产品等行为,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,要及时举报,共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。
请广大肉类产品生产经营者主动接受社会监督,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工作,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或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,一经查实,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;涉嫌犯罪的,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5年5月2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