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校“尽职不担责”是给教育管理减负
江苏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去年判决的一起12岁孩子在学校教学楼楼梯不慎磕断牙的纠纷案,近日入选了人民法院案例库。该案判决认定学校在这起事故中没有责任,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无锡市某小学学生小徐在放学下楼过程中,突然从楼梯台阶上摔倒,撞墙受伤,小徐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,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。法院审理查明,案涉学校已经对学生进行了常态化校园安全教育,多次向学生强调“不在楼梯上打闹,按序行走”,并在事发楼梯上画出了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,在台阶、墙面张贴有“小心台阶”“不争不抢不打闹”等安全提示,在地面印有“文明礼让、有序通行”的字样。事发后,学校及时通知家长,并陪同就医。法院据此判定,该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意外事件,并无侵权人,学校对该意外事件难以掌控和避免,故无须承担侵权责任。
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,定性准确,公平合理。基于案涉学校的教育管理履职表现,认定学校无责,既在个案中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,也释放出清晰的法律信号,划清了学校教育管理的责任边界,有助于凝聚学校“尽职不担责”的社会共识,纠正“学生在校受伤、学校必须担责”的错误认知。
法律不能强人所难,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是有限的,不是无限的,它不同于监护责任,不能把学生的人身伤害一股脑儿地归咎于学校。民法典明确: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侵权责任。这就是说,只要学校在事前、事中和事后尽到了必要的教育管理责任,即便学生在校受到人身伤害,学校也无须担责。
受“学生在校受伤、学校必须担责”错误认知的影响,长期以来,学校教育管理的责任边界被模糊了,承受了过重的教育管理压力,迷失了管理方向,扭曲了管理行为。同时,学生的多项权利和自由则因学校的过度谨慎、因噎废食被大幅压缩甚至被剥夺。这显然是一种双输的结果。
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,坚决落实学校“尽职不担责”法治理念,不和稀泥,不算糊涂账,不陷入“谁受伤谁有理”“学校理所当然承担责任”的误区,让履行了必要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免于承担不利的后果,这样的精准定性有利于引导学校卸下不必要的压力,回归教育管理的正轨,给体育活动、劳动实践、课间十分钟等松绑,把相应的权利和自由还给学生。
来源:嘉兴日报